关于对浙江强农机电有限公司等产销企业
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烟农机〔2018〕63号
各县市区农机局(办):
6月上旬,省局和我局收到群众实名举报信,反映浙江强农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3WP-200型生产的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过程中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农机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经莱阳市农机局调查核实、约谈产销企业,认定2017年莱阳市明宇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在莱阳市销售浙江强农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141台3WP-200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实际售价3755元/台,补贴额为2755元/台,补贴比例实际达73%。浙江强农机电有限公司未主动报告3WP-200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补贴比例过高,也未对自主授权的经销企业尽到指导监督义务;莱阳市明宇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存在未主动报告该产品补贴比例过高、涉嫌虚假开具发票、提交不真实的补贴申请材料等违规行为;140名购机者存在提交不真实的补贴申请资料等违规行为。
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第八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决定对以上产销企业和购机者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自2018年7月1起,在烟台市范围内取消浙江强农机电有限公司的3WP-200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在烟台市范围内取消莱阳市明宇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经销补贴产品资格。
三、自2018年7月1日起,莱阳市李言龙等140户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四、因此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的农机产销企业承担。
五、涉及的购机者由产销企业负责通知。
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企业和广大购机者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各县市区农机局(办)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确保党的惠农政策安全、规范实施。
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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