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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关于2016年装配“国Ⅱ”柴油机农业机械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3/24 15:07:10  []人次
 

 

清丰县关于2016年装配“国Ⅱ”柴油机农业机械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2016年装配“国Ⅱ”柴油机农业机械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农机计文【201715号)文件和市农机局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清丰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度购买的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办理时限,现将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   资金额度
根据2016年清丰县农机购置补贴实际实施情况,安装“国Ⅱ”柴油机农业机械补贴后余量较少,因此将2016年剩余资金18.9186万元作为延长补贴资金额度,不再申请占用2017年补贴资金。
二、补贴机具与补贴标准
补贴机具:在2016年全县农机补贴范围内,201611日至1130日期间购买的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机产品。其它机具及2016121日(含)后销售的安装“国Ⅱ”柴油机农业机械,一律不得办理补贴。机具购买时间以正式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补贴标准:按照2016年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标准执行。实行“定额与比例”双控相结合方式。
三、   操作程序
 严格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豫农机计文[2015]1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豫农机计文[2016]39号)及《清丰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清丰县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意见》(清农机字〔2016〕30号)的规定要求办理。针对“国Ⅱ”补贴,调整其中购机者先申请后购机为带机申请、现场验机并办理相关补贴手续。
四、   工作要求
(一)经销商和购机户要对所提交的补贴材料及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否则,一经查实,永久取消该经销商及农户的补贴资格。涉及其他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各农机生产企业要对本企业及所选择的经销商行为负责,出现问题的,暂停或取消该生产企业有关产品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产品资格。
(二)补贴操作沿用2016年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16年未补贴的装配“国Ⅱ”柴油机农业机械的补贴办理时限不得超过2017331日,届时系统将关闭录入功能,不再受理申请。
(三)要高度重视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补贴工作,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严格工作程序,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清丰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清丰县财政局
 
201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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