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补贴投诉举报制度
为更好地规范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加强监管,根据《河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清丰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 投诉监管
第一条 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自觉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约束和审计、纠风部门的审计和检查。主动、定期公开公示相关信息。
第二条 县农机局、财政局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等制度执行的监管工作。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应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政策的咨询、事项投诉和举报,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信访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无故推诿正常的投诉举报。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三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遵循《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和《河南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县农机、财政局(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股室)投诉,并提供相应购机手续、发票等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1、补贴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2、补贴机具经销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法违规经营,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
3、违规倒卖补贴机具、例卖补贴名额,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4、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2、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
3、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4、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5、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 投诉处理实行接办人负责管理原则,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股室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回复,同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县农机局或县财政局,县农机局或县财政局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要求联系反馈的举报,处理后及时反馈结果,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投诉处理工作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举报案件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已经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县级司法机关办理。’
第八条 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办公室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台账)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县农机局接受投诉受理办公电话
0393-7527071,受理投诉机构和办理入员要完善保存投诉处理档案,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
第九条 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在全县向公众公布接受投诉受理电话。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丰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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